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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中华:发挥律师调解员作用,实现多元解纷
2024-05-282

中国物协法律政策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赵中华

2023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对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源头治理工作、完善“总对总”在线多元解纷机制提出明确要求。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专业力量,在调解工作中扮演重要角色。本文旨在探讨为什么要实施住建领域“总对总”调解,以及律师调解员如何在住建领域“总对总”调解中发挥积极作用,实现多元解纷。

住建领域“总对总”调解是大势所趋

通过“总对总”调解化解住建领域矛盾纠纷是大势所趋,这主要有三点原因。

一是“总对总”调解是国家和社会治理的需要。2013年以来,全国法院案件总量以年均13%的增幅快速上涨,法官年人均办案由2017年的187件增至2023年的357件。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司法资源已经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案件需求。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强调诉源治理和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性。因此,住建领域“总对总”调解顺时应势,是国家和社会治理的需要。

二是“总对总”调解是住建领域律师业务转型的需要。根据《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国家鼓励中央企业之间通过协商解决重大案件,这为律师调解员提供了新的业务机会。顺应国家政策的导向,住建领域律师正积极调整服务模式,加快业务转型,以律师调解员的身份,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帮助企业高效解决纠纷。

三是“总对总”调解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的重视和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从每个调解组织选派1—2名人员参加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系统操作、调解流程和调解业务指导等方面的线下培训,并向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发放平台使用账号。培训结束后,由各调解组织对内部其他调解人员自行组织开展培训,以提高调解员的专业能力和水平。

两部门在2024年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携手做实“抓前端、治未病”,推进诉源治理;二是加强诉前调解规范化;三是做好市场化调解;四是抓好重点地区“总对总”推进工作;五是做好典型经验宣传推广,进一步扩大“总对总”工作知晓度,打造中国特色纠纷解决“品牌”,力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纠纷预防在源头、化解在萌芽、解决在前端。


物业服务领域常见矛盾纠纷特点
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法院新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案件475817件,而2023年增至882744件。这类案件有其独特的特点:
  • 一是诉讼主体呈现群体性,系列案件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往往涉及整个小区的业主,一旦发生纠纷,很容易形成群体性诉讼。
  • 二是调撤率高。由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涉及的是日常生活中的琐事,通过调解往往能够达成和解。
  • 三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占比高。
  • 四是纠纷化解后容易复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往往涉及长期、持续的服务关系,一旦调解不彻底,很容易导致纠纷的复发。

针对以上矛盾纠纷特点,住建领域“总对总”调解实际为物业服务企业等提供解决大量应收账款等债权问题的好办法。

律师调解员如何在大势中顺势而为

律师参与调解工作,有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两条途径。国家层面上,有即将成立的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的调解组织,以及在此之前,房地产业协会、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等全国性的调解组织都已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上线。在住建领域“总对总”调解的大势下,在对住建领域常见矛盾纠纷特点了解的基础上,律师调解员应积极参与“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试点工作,充分利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在具体调解中,律师调解员应遵守相关规定。2014年3月,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调解事务联合协调委员会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调解组织暂行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调解员暂行管理办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调解员证书暂行管理办法》等3个管理办法,规范对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管理,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

在“总对总”调解中,调解费用的收取也应当有法可依。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靠党委、政府,积极争取相关部门支持,指导各调解组织结合实际,探索不同的经费保障模式。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公共利益的纠纷,探索将相关经费纳入财政专项预算;对一般性商事纠纷,可以实行市场化收费,收费标准要提前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调解组织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委派的以及当事人自行申请的案件,调解组织可以在人民法院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下积极探索市场化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调解收费一般不应超过人民法院受理同类民事案件诉讼费标准,对于争议数额较小的案件,可以按件收费。对于立案后人民法院委托的案件和可能涉及公共利益、社会稳定等的案件,所产生的调解费用原则上通过争取本级财政经费予以保障。

本文节选自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法律政策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不动产业务中心执行主任赵中华在物业管理行业“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试点工作推进会暨“良法善治与行业发展”物业管理法治论坛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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